8.1 运行评价要求


8.1.1 接受评价的火灾动报警系统,应按照GB 50166的要求施工并验收合格。
8.1.2 接受评价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连续运行时间应至少达到30d,并具有符合要求的运行记录。
8. 1.3 根据评价指标对系统运行所起作用的重要程度,将不合格的评价指标判定为:
——A类缺陷:直接关系到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运行功能和可能对人身安全造成危害;
——B类缺陷: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运行状况有重要影响,可能间接影响系统功能;
——C类缺陷:对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工程运行状况有轻微影响。
8.1.4 获取的工程信息宜包括接受评价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安装场所的建筑构造、使用功能、火灾危险部位、人员分布以及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运行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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